当遇到已年满7周岁且被母亲或父亲拒绝进行探视的未成年子女时,法院应先确保他们的父母不在场的情况下征询孩子的个人意愿。这样可以使孩子更能够自由和诚实地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
另外,法院也需要积极走访孩子的老师、邻居以及社区委员会等相关人士,以便更加全面了解孩子的真实想法。倘若发现孩子之所以拒绝探视实属受到他人的教唆或者威胁所致,那么法院应当批准探视方提出的强制执行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