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普通住宅完成交房之日起,倘若房屋连续闲置超过六个月之久,那么该住宅在前六个月内所需承担的公共物业服务费则应予以相应的减少;对于如何进行此类房屋的空置办理以及减少收费的具体比例,将由各州市、县(市、区)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与物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相关规定,然而在此期间所收取的费用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总费用的60%。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