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与公司员工关于降低薪酬标准进行协商而产生的分歧,应在保障双方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反复磋商和协调,若最终未能达成共识,则应当依据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欲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调整,都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任何单方面的变更均属无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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