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笔录乃指由人民法院书记员精心编制的,能够如实反映开庭审理过程中各项活动真实状况的书面记录。在编制法庭笔录时,应严格遵循开庭审理各阶段的基本次序,力求做到客观、真实且全面地记录下整个庭审过程。
同时,法庭笔录亦须得到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的签字确认。在庭审过程结束后,书记员将公正地向全体人员宣读所记录下的笔录内容,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方有权选择在当时或五个工作日内阅读该笔录。若经过宣读或阅读之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方均认为笔录内容无误,则应在笔录上亲笔签署姓名或加盖印章;如有拒绝签名、盖章者,书记员应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并将其附入案卷之中;倘若他们认为笔录对自身陈述的记录存在遗漏或错误之处,可提出补正申请,书记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在笔录尾部或另起一页进行相应的补充与修正。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