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居民在遇到身份证过期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所设立的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受理点进行身份证的更换申领工作。在申请过程中需要填写相应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并支付规定的证件工本费用。受理点在收到居民身份证换领或补领的申请信息后,有责任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而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则应在接收到该信息后,尽快对其进行审核签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收到经过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之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身份证的制作和核验发放工作。
最后,申请人只需凭借领证回执便可前往受理点领取新的身份证件。
《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