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家法,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原则。二审作为最后的审判程序,具有不可替代性和权威性。
如若对于一审的裁决结果存在异议,是具备上诉权利的,然而一旦对二审的裁决结果持有不满意见,便丧失了再次上诉的机会。二审并非重审程序,而是独自运作的审判过程。然而在裁决生效后,如若发现先前的审判过程出现错误,法院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同样地,当事人如对已生效的判决结果仍存疑虑,亦可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由相关部门依照特定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展开再审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