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导致他人腿部受损,肇事者应承担起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补给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贴在内的所有用于治疗与康复之所需开支的责任;除此之外,由于工人可能会因此次事故而不能正常工作,使收入有所减少,因而肇事者亦需负责承担此类收入损失。如致人伤残,则还须对其辅助器具购买费用及残疾赔偿金进行赔偿。关于残疾赔偿金部分,需要根据伤者失去劳动力的程度或是伤残等级,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开始,以二十年为限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