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围墙纠纷之裁决,其首要原则应是推动生产发展、提升生活便捷度,以及增强邻里之间的团结与互助关系。同时,必须确保公正且合理的司法导向,以便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效益,并为生产及生活环境提供坚实保障。在维护各自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相邻各方均应秉持良好的合作精神,充分考虑其他邻里的权益需求,以此营造出互惠互利的和谐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