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建设工程得以竣工验收并获得验收合格证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的所有建设任务;
其次,需要拥有一套完整无缺的技术档案以及施工管理资料;
再者,还需提供关于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此外,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等各类单位也应分别签署确认的质量合格文件;
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即施工单位需要提出并落实书面形式的工程保修书。只有在上述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后,该建设工程才能够被正式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