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详细阐述,强奸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主要构成要素:首先,必须采用暴力、恐吓或者其他强制性的手段对女性实施性侵;其次,受害者必须是女性,没有性别歧视;再次,强奸行为必须发生在违背受害者意愿的情况下;最后,强奸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必须严重到足以损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该法律条款并未明确排除了孕妇这一特殊群体成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因此,当孕期超过四个月的女性不幸遭遇了以上法律条款所定义的强奸行为时,她们完全有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者。然而,在实际事件中,是否构成强奸罪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其中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素,受害者的真实意愿是否遭到严重侵犯,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定的加重或减轻情节等等。只要案件事实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即便受害者是孕期超过四个月的女性,也应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总而言之,孕期超过四个月的女性完全有资格成为强奸罪的受害者,但究竟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严谨的判断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