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判定侵占罪中的遗失物这一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已作出明确规定,此处所说的“遗失物”,特指他人在无意识情况下失落的物品,而并非存有主观故意抛弃或是遗忘于某处的物品。遗失物与遗忘物之间存在显著差异,遗失物主要是指在非特定场合中丢失的物品,而遗忘物则往往是由于一时疏忽,将其遗忘在特定场所(例如家庭、办公场所等)的物品。在对遗失物进行判断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到物品的特性、丢失的具体位置、丢失的时间以及物品的所有权归属等多方面因素。若遗失物为他人所有,且价值达到一定程度,而行为人却拒绝归还,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