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时,必须立即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羁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一个人因为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他应该被送入看守所接受监管,而非进入监狱服刑。看守所作为专门负责关押依法被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机构,与监狱这种主要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等各种不同类型刑罚的场所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