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相关条款,针对
抢劫行为所作出的
死刑判决,其适用对象通常为情节极其恶劣并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例如,倘若抢劫案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或是抢劫了银行等金融机构,抑或是屡次实施抢劫并涉及
数额较大,亦或者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抢劫等情况,都有可能面临死刑的惩罚。然而,实际案件的判决结果仍需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包括
犯罪的详细情节、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带来的实际后果以及犯罪者在犯罪后的表现等等。若犯罪者能够
主动投案自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案、积极
赔偿受害人的
经济损失等,这些都可以作为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因此,对于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而言,并非是绝对的,而应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