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一条条例显示,所有的罪行已供认不讳但尚未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等人,他们在被实行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不能离开自己居住所在地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域范围的法律规定。倘若有任何外出需求,则须提前征得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的批准。未经授权并未通知的情况下,擅自脱离所居住的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极有可能构成对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违抗行为,进而导致保证金被没收、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接受监视居住甚至是被逮捕等严重后果。因此,所有被实施取保候审的人员,在计划前往外地之前,务必先得到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