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进行判断。若受贿行为已然完成,且受贿者已实际掌控了贿赂财物,则此种情形通常被认定为受贿罪的既遂;反之,若受贿行为虽已启动,然而受贿者尚未实际掌握贿赂财物,则此类情况往往被视为受贿罪的未遂。针对既遂的受贿罪,应按照其所涉及的受贿金额及其情节轻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惩处。若受贿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受贿金额极为庞大或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而对于未遂的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若在提起公诉之前,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真诚地表达悔过之意,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从而有效防止、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便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