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袭警罪乃是对公职人员正常执行职务活动所进行妨碍、阻挠的典型行为,倘若实施者采用暴力手段攻击负责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势必会受到司法法规严厉的法律追责问责。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相关法律条例并未明晰表示,对于此类袭警事件是否能借助获得侵权受害方当事人的谅解而得以减轻乃至免除相应责罚。而在实实在在的司法操作过程之中,法院在做出最终裁决的过程中,往往会全面权衡案件的内在具体详情,包括涉案被告的犯罪行为性质、懊悔表现以及侵权受害方当事人的实际谅解等多个因素,进而衡量是否应予以酌情从轻或减轻、甚至于豁免相应的惩处责任。因此,要想明确袭警罪能否得到谅解,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状况及其审判结果进行确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