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公诉案件所需的最短审理天数为两个月内,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或牵涉到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至三个月;如仍需延长,则必须上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倘若人民法院变更了案件的管辖权,那么审理期限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交之后,人民法院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于取保候审后又被逮捕的案件,其审理期限也应按照上述规定予以执行。若案件较为简单,不存在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在两个月内便能得出结论;但若案件较为复杂,可能需要延长审理期限,那么得出结论的时间可能会相应地有所延长。具体的审理期限将视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是否涉及延长审理期限等诸多因素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