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乃罪犯在犯罪活动完毕后自行主动地向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坦白交代其所犯下的罪行,并精确陈述事实真相的行为。然而,该法律条款并未对已遭受有关部门实施强有力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否行使选择自首的权利给出明确的答案。然而,此条款也提出了一个观点,即即便犯罪嫌疑人并无自首之情节,若能坦诚地陈述自己所涉及的罪行,此类行为亦可相应地减轻其刑罚。根据现实情况来看,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会借机逃脱法律的追责与审判。在此期间,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真诚地承认自己的罪行,且这些罪行又是司法机构尚未知悉的,依据上述法律条款的精神,这类行为便可被视作自首。由此可见,理论层面而言,取保候审完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仍然具备自首的可能性。然而,是否真正构成自首仍需根据具体情境和司法机关的判定来进一步判断。假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已将自己的全部罪行尽数坦白,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他们可能失去自首的资格,因为自首要符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司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