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之一切财产必须接受追缴或者进行责令退赔处理。在涉及非法吸纳公共资金的犯罪案件中,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方法,通常涵盖并不仅限于如下几种:1. 实施查封、扣押以及冻结争议财产行为:在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的调查取证环节,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相关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及冻结,其中包括非法吸取的公众存款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2. 要求其缴纳违法所得:进入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刑案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书判定被告人为受害人进行退赔,或者向国家财政部门上缴违法所得。3. 强制执行相关财产:一旦判决确定生效之后,负责执行的机关(例如司法执行机构)将会依照法理,采取强制性手段来执行罪犯的资产,以便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4. 对犯罪工具的没收:对于那些与犯罪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资产,依照法规可予以没收。5. 处以罚款:假如被告面临罚款惩罚,那么罚款同样需要被上缴至国库。在实践操作环境中,针对追缴非法吸纳公共资金犯罪所带来的财务款项,往往需要采取上述多重手段并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则。若被告人具备充足的财产条件,追缴过程将更为直接;若是被告人资产不足,则可能需要通过拍卖、变卖等途径进行追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