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严格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任务时,必须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将拘留情况告知被拘留人员的家人或监护人。然而,如遇到公安机关亦难以公布或者可能对涉嫌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的侦讯造成阻碍之情形,则通知家属的时间可以相应延迟。倘若以上所述之特殊状况得以消除,公安机关应尽快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监护人相关信息,并表示歉意。因此,在面临刑事拘留的情况下,被拘留人家属或监护人应当能够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接收到来自公安机关的通知信息,除非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