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赋予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诸位需切实遵守一系列严谨的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擅自离境离开其常住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划及县级行政区划,必须保持自身按时抵达指定地点,严禁非法干扰证人作证,严格禁止毁灭、篡改重要证据或是串通口供等行为。除此之外,执行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者遵守特定的场所、人员以及活动范围的限制,或者要求其交出相关的证件。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恪守上述规定,则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被没收,同时还可能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接受监视居住甚至是逮捕等严重后果。因此,对于那些已经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人士来说,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包括可能出现的特定活动范围的限制。这就意味着他们可能需要在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与开展商业经营活动之间作出艰难抉择。倘若商业经营活动触犯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进行此类活动便有可能遭到限制乃至禁止。总而言之,被取保候审的人士在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前提下,是完全有权利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的;然而,一旦商业经营活动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进行此类活动便有可能遭到限制乃至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