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在实施拘留措施之际,务必遵守规范性要求,即在带离被拘禁者时,应附上相应的拘留证明文件;同时,务必于拘押当时立即将相关人员移送至看守所关押;而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截止。但若出现有碍通知以及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且通知可能会对侦查工作产生阻碍,则可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暂缓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然而,当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之后,公安部门应立即恢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义务。据此,若您的亲朋好友遭受刑事拘留,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通知其家属。若已超过二十四小时,而家属仍未接到通知,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深入了解相关情况,如拘留的缘由、是否存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等等。若家属对拘留程序的合法性存疑或有其他问题,他们可以考虑向公安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咨询,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