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百零八条所述,人民法院对公共起诉案件的审判时限应在两个月以内做出终审判决,最晚也不得超过三个月。若遇有特殊情况,例如可能涉及到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者,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将审判时限延长至三个月;倘若因特殊原因仍需延长的,则须上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此外,若人民法院变更了管辖权的案件,其审理时限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交之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理时限。关于取保候审开庭后下达判决书的时间,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案件的复杂性、证据收集的难度以及审理过程的效率等等诸多因素。若无特殊情况发生,通常情况下会在审理时限内作出判决,即在两个月之内。然而,若出现需要延长审理时限的情况,那么判决书的下达时间便可能会相应地有所延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