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考虑首先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随后向法庭提交支付令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若债务人未能及时还款,出借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通常需要提供诸如借据、欠条之类的书面文件,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若确实缺少上述凭证,也可通过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或其他证人证言来补充证明力。一旦法院判定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便有资格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