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契约中,对于保证责任的具体存续期间一般需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来明确规定;若是在缔结合同时并未对此作出明文规定的话,那么保证期限则应当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且该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之久。担保乃是一种法律制度,其通过构建和实施主体之间的平衡关系和协议,以确保债务方能够遵守承诺,进而有助于债权方利益的最大化。通常情况下,担保活动需要按照平等、自愿、公正以及诚信的原则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