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警方将某人自离开其人身自由场所起已连续超逾24小时未归还,且此人确为被正式传唤或拘传,那么便有理由推断该人已经面临被拘留甚至批准逮捕的境地。
此外,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对特定人士的传唤与拘传行为持续时间通常不得超过12小时。
然而,如若案件情况极度严重且错综复杂,需警方执行拘留或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法律手段,此时,上述期限又可延长至不超过24小时。若经过24小时却仍未能获释,这无异于公开声明该名人士极有可能已然遭到羁押乃至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