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视具体情形而定,上下班途中所选定之合理途径应是结合出发地点与最终目的地之间的客观距离以及相应时段的实际交通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所决定的。员工在上下班的时间节点上,每因个人偏好、身体健康状况或身体机能原因、外界环境压力下的个别处事观念、道路拥堵现象、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政府临时采取的线路封闭或车辆禁行举措、极端恶劣气候条件等诸多客观因素,都可能诱发其选择避开原定路线并尝试另行导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