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未遂本身并不构成违法行为,然而,若此类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严重扰乱,那么司法机构有责任对此类行为进行必要的惩处。这主要是为了惩罚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过错。例如,在高层建筑的顶部实施自杀行为,吸引众多公众围观并可能导致公安、交通警察和医疗急救等相关部门人员的紧急行动。此时的自杀行为无疑已经对基本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