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来讲,虽然有关损伤和残废的鉴定机构也会处理个体的委讬要求,但是此类情况极为罕见。具体表现为,
当事人若自行寻求鉴定单位对受伤比率进行评估,然后再将这份评估文件
递交给
司法机关,那么法院很大可能不会接纳这种非官方的残疾鉴定。针对雇员在受职业损害或医治活动期内经复查已痊愈的、或伤病部位相对地趋于稳定的情况,或者当医疗手段仍无法让其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便有必要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进一步评测其残废等级,并定期审查该残疾人的
伤残状态。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
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