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的定义是指年龄未达16岁,却已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建立起劳务关系并参加了具有经济收益性的工作或是个体劳动的青少年及儿童。需注意的是,即便所雇用的孩童系自家子嗣,亦应被视为童工范畴。
然而,若仅为协助性质的临时工作,便不构成童工之说。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