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制度中,对于年龄未满十六周岁且犯故意杀人罪的青少年,需要依据相关法规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由于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所以不适用于死刑这种极端的处罚方式。然而,如果涉及到对他人身体的恶意伤害,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类未成年人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而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惩罚措施。若情节更为恶劣,例如导致受害者重伤,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而若是导致受害者死亡或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使受害者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那么,此类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制裁。当然,在此之外,还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按照特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