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在法律范畴被定义为教唆犯,这是一种刑事责任形式,乃指故意诱导他人实施犯罪之犯罪者,亦即利用劝告、利益诱惑、指示、煽动、贿赂、恐吓等手段,将自身之犯罪意向传达至原本并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却并不坚决之人,促使其下定决心实施其所劝告、指示之犯罪行为,从而实现犯罪之目的。教唆犯与实际实施犯罪行为之人共同构成共同犯罪,应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之作用予以惩处;若教唆未满十八岁之未成年人犯罪,则应加重惩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