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发生不忠行为后导致离婚案件中,则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裁决:
首先,关于婚姻关系部分,主要基于“双方之间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这一关键要素来作出判断;
其次,对于财产分配方面,依法应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应进行分割,当然若双方另有协议另行约定的情形除外。至于共同财产部分,则建议当事人先行自行协商决定如何进行分割,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交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遵循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定;
最后,针对其他相关问题的裁决原则也将依法律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