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职问题上,假如劳动者觉得自己的主观意愿并不是真实有效的,存在着争议性,那么他们就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发起申请。
1、法律规定,只要劳动保障关系中的当事人对某方面产生异议,就要在劳动争议出现之日起的一年之内,通过书面形式提交到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2、仲裁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决定予以受理,则应在做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同时组建仲裁庭;而对于决定不予受理的情况,仲裁委员会也需要以书面形式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详细阐述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诉书副本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需提交答辩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若被申请人未能按时提交或者拒绝提交答辩书,这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过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