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之后,若一方无意继续租用该房屋,他们可通过友好协商以解除租赁关系。
然而,如若仅仅是由承租方单方面决定解除合约,那么出租者享有权利可向其主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对于因特殊原因面临中途退房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的问题,承租方与出租方有必要进行深入沟通,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倘若最终能够达成共识,那么就遵循达成的约定执行即可。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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