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工在往返于工作地点和居住地之间的通勤过程中自行驾驶车辆时因不当操作或其他个人因素导致的意外伤害,不被视为工伤范畴。
然而,假如这种损伤是由于劳动工人自身在骑行过程中的主要错误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导致,那么根据法规解读,此类情况应按工伤处理。
具体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明确表明,在员工在往返上班途中,遇到非由他们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涉及到的伤害事件,均有资格被认为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