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皆属于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第一种,在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肖像用于商业盈利活动中;
第二种,尽管并非以市场盈利为主要目的,然而若未经肖像权人的明确允许就擅自对其肖像进行展示、公开展示、陈设展示、复制展示以及散布展示等等一系列行为;
第三种情况则是对肖像权人所授权使用期限或者范围以外的肖像进行使用;
此外,包括在超出于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核期间上对其肖像加以使用也同样构成了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