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无理由退货制自消费者实际签收货物之日始计算时效。
此项政策规定,消费者在接收到邮寄包裹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均可享有自由理退全权且无需提交任何理由,仅在特定商品品类之外,包括网购商品在内,自到货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亦可享受无理由退货之权利。
该项制度确保并支持了消费者享受网络购物过程中的退货选择权,确保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若发现其品质未能达到预期,便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进行退还或更换。
这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消费者对市场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