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采用通用审判程序进行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通常情况下,在六个月之内便可收到生效的判决文书。
若遇到特殊情形,需延期审理,必须得到本法院院长的许可,方可顺延六个月;若仍需继续延期,必须上报至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而当人民法院适用于简易审判程序处理案件时,当事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即可获得判决书。
另外,人民法院审理针对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其审理期限应为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则需获得本法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针对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则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并作出最终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