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若摩托车撞击至汽车车门前,其责任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彼此行为对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该行为的严重性来做出判断与区分。
当仅有单方当事人存在过错时,则需承担起所有的责任;而当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皆存有过错时,基于各自的过失程度,他们便需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了;倘若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发现任何过失,那么他们都无需为之承担任何责任。
而如果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含有恶意,那么另一方就无需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