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
即通过自主协商达成共识与互让,以此来解决纷争。
这种方法具有快速高效以及平和友好等特点,
然而,协商的过程及结果都应以
书面形式详细记载以作备忘。
2.调停。
即由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并推动各方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妥协,进而化解纷争。
在各方已经无法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寻求中立的第三方调停无疑是十分明智且有益的策略。
3.
诉讼。
即涉事之一方
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争议事件作出裁决的法律程序。
作为唯一的终局性和最高权威的
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乃是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的终极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