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傍晚时分进入拘留所,当日无需计入其中,其执行实际将始于次日凌晨0时。
通常而言,刑事拘留的起点自嫌疑人踏入拘留场所的那刻起便已开始计时;
至于行政拘留的时间,则起始于公安部门向其发放并宣布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若在派出所的讯问期间超过了24个小时,那么派出所应按照一天抵扣一天的方式来折抵拘留的法定时限。
然而,若未超出此时间限制,则从公安部门宣布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正式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抵达派出所的那段时间被视作调查核实阶段,并不包括在拘留时间之内。
最后,拘留的时长需以裁决书上的具体日期和时间为准,通过一天24小时制进行计算,例如,从当天上午13点到次日上午13点这段时间即是一天。
若行为人是在上午被传唤到了派出所,但裁决书上标注的起始时间却是在下午13点,那么就需要从该下午13点开始计算拘留天数。
反之,若裁决书上记载的是上午10点,那么应从该时刻开始计算拘留时长。
此外,由人民法院直接做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最长的期限为15天,法院会将被拘留者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监管,若当事人对此决定有异议,可向上诉法院提交复议申请。
同时,拘留期间,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提前解除或在期满后予以释放。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法律规定拘留最长期限多久
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
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如果是行政拘留的,一个违法行为的处罚,最长期限是15天;二个以上违法行为实行并罚的,最长不超过20天。
如果是刑事拘留的,正常期限是14天,最长期限是37天。
如果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则继续羁押在看守所;如果检方不批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果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