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口头形式的协商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未经书面确认情况下同意进行职位调动将无法生效。
在劳动合同中,职位变动乃核心条约之一,公司必须
首先与其员工达成共识,若未事先征得雇员同意而擅自做出职务调任行为,从理论上讲,其效果应被认定为失效。
然而,若是出于商业运营所需,并经过细致考量后的岗位调整,且此项变动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更无任何侮辱或者惩罚的成分在内,同时其薪资待遇并未受到任何削减,与原定的劳动合同中的职位也保持着密切的关联度,那么这样的岗位调整便应当被视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