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确认合同效力的争议问题,我们应该明确认知到其不适合以调解来解决。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如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涉及夫妻婚姻关系等身份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情性质而无法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禁止调解。
由于确认合同效力这一事项适用专门的特别程序进行判定,因此,此类案件也是无法进行调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