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关于误工费的规制明确指出其计算基准应按照实际天数计取。
此外,对误工期限的具体确认也有相关明文规定。
误工期限依据受伤者所接受的医疗机构的书面证明予以确定。
若伤者因此次损伤而导致伤残并需长期修养的情况下,误工期可延续计算到残疾判定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
误工费则根据伤者的误工时限及其个人收入水平进行综合评定后得出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