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向其提出申请为证件之日起的六十日之内发放正式居民身份证。
在交通状况较为不便利的地区,相关事项办理的时间可能需要适当地予以延长,但是最多只能延长三十天。
若有确实紧急需求,则申请人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加急处理,通常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即可通过被授权的邮局机构将证书送至指定的收件人处。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