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我们应该依据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
在某些情形下,被拆迁房屋本身便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对应的安置房当然地也会被归类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当被拆迁房屋系夫妻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时,如果安置房是按照家庭居住人口的数量标准进行分配和安置的,那么,作为伴侣的另一方,其对于该房产应当享有一定的产权比例权益。
同样,若夫妻一方在婚前拥有独立的房产,但在婚后,他们对于该房屋实施了扩建或添附行为,使得该房屋的面积有所增加,在此情况下,即使该房屋仍属婚前财产,其伴侣仍然可以主张对新增部分享有一定的产权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