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补办身份证事宜,原先所持之身份证均将失效。
原因在于,在执行新的身份证办理程序后,旧有之身份证将被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收或注销处置。
一旦经过回收与注销操作,旧有身份证便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无法继续使用。
另外,若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公民姓名有所变更或者证件毁损严重以致难以辨认,公民亦需及时换领新证。
而在新证颁发过程中,则应同时上交原证件以确保身份证明的权威性及准确性。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