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资料乃是以书面文字、图像表达以及各种数字化数据为载体,用以证实某项特定医学治疗过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有力证据之一,其性质可归类于书证范畴之中。
这份病历资料所包含的信息不仅足以印证该项医疗行为的确切发生情况,更为重要的是,其内容可以直接揭示并证明该医疗行为中的关键细节和核心实质,呈现出极高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