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公元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对于协议离婚程序进行了相应调整,明确设定了为期30日的冷静期。
在此期间内,男女双方无法在当日取得离婚证明。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婚姻登记机构在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若任何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离婚,可向该部门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冷静期已经结束,那么在接下来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书;如未能及时申请,则视为已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